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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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假的规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578人看过


关于生育假的规定

    生育假:工作人员按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享受生育假。

    1、产假:女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可以休假90天。晚育的女工作人员,另外增加奖励假30(不休假,发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或男同志享受这一个月的奖励假)。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奖励费发至独生子女十五周岁止。

    2、节育假:工作人员实施节育手术,男同志休假不超过十五天;女同志休假不超过一个月。女同志做上环手术的,休假不超过一周。

    3、人工流产假不超过两周。

    4 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医生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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