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2008年苑区,由于天气炎热芒果树自动滴树脂,导致较多业主找管理公司索要“车辆清洗费”。
1、请问作为物业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2、个别业主因此拒交或迟交管理费的做法对不对?请运用《物业管理法》相关条文回答。
分析(1) 1、根据“无过错”审定原则,如果我司能证明非我公司管理不作为或失误造成的此种情况,那么我公司就没有责任。如: A、此种情况不是因为公司的管理错误而出现的;B、树木自然生长现象,属“不可抗拒”的原因; C、采取“温馨提示”的方式予以提醒; D、公司已经在积极采取药物控制措施; E、其它稍远的地方还有很多无芒果树的空车位供业主停放。以此说明公司不存在不作为或过错责任。 分析(1) 个别业主因此而拒交或迟交管理费的做法是非常不对的。
《物业管理法》明确规定业主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
假如:物业公司在管理方面真的存在某些方面的过失,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也应该按时缴纳,董补民律师提醒:如遇纠纷,可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369377962
对于物业公司的过失可以另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