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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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7日|分类:消费权益 |412人看过

案例(五)

2008年苑区,由于天气炎热芒果树自动滴树脂,导致较多业主找管理公司索要车辆清洗费

1、请问作为物业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2、个别业主因此拒交或迟交管理费的做法对不对?请运用《物业管理法》相关条文回答。

分析(1) 1、根据无过错审定原则,如果我司能证明非我公司管理不作为或失误造成的此种情况,那么我公司就没有责任。如: A、此种情况不是因为公司的管理错误而出现的;B、树木自然生长现象,属不可抗拒的原因; C、采取温馨提示的方式予以提醒; D、公司已经在积极采取药物控制措施; E、其它稍远的地方还有很多无芒果树的空车位供业主停放。以此说明公司不存在不作为或过错责任。 分析(1) 个别业主因此而拒交或迟交管理费的做法是非常不对的。

《物业管理法》明确规定业主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

假如:物业公司在管理方面真的存在某些方面的过失,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也应该按时缴纳,董补民律师提醒:如遇纠纷,可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369377962

对于物业公司的过失可以另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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