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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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482人看过

案例(四)

案情 : 一天下午,许先生将一辆轿车停在楼下,从楼上掉下一个花盆将车的挡风玻璃砸坏。许先生找到物业管理公司,物业公司称是屋主的花盆将车砸坏的,与物业公司无关。许先生又找到掉下花盆的屋主,屋主说花盆是台风吹下来的,属不可抗力,并非他故意扔下来的?,所以他不应赔偿。许先生无奈只好将双方告上法庭。假如此事由你来跟进,该如何处理?

分析:观点(1) 1、车窗的挡风玻璃被砸坏的直接原因是业主的花盆,因此业主应该负责任。

2、业主的台风不可抗拒力理由解释不成立,因为车窗挡风玻璃的破碎的原因是花盆,而台风与花盆砸落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主要原因还是业主没有在台风期间把危险物品保管好。

分析:观点(1) 3、物业公司是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进行管理的代表,因此物业公司负有以下责任:

A:物业公司应负责对利益双方进行协调,保证受侵害业主的权益,并在有必要时进行公正的举证;

B:平时物业公司应对高空有危险物品进行经常性管理,对高楼层的屋外围栏和置物有良好的管理并有相应的管理规定,让业主知晓;

C:台风来临前,物业公司应及时提醒业主加强对高空物品的管理,减少和杜绝事故隐患。如果物业公司在ABC三点上,有不尽责的地方的话,业主也可以将物业公司作为连带责任者一起诉讼

分析:观点(2) 1、本案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1)、责任主体是谁?(2)、适用什么归责原则?(3)、如何判别不可抗力?第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发生倒塌、坠落、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任的主体是工作物(物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物业管理中,现在对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是管理人尚有争议。

分析:观点(2) 2、第二,可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业主必须证明对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同时对预见的在大雨、暴风天气情况下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有可能的坠落、脱落进行了足够的安全防护。

物业管理公司并不是该花盆或所放位置设施的管理人(阳台属业主专属部位),但必须证明对于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是否对业主提出了整改要求。如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的,则推定有过错,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观点(2) 3、第三,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都提出了自己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都站得住脚呢?A、业主所提出的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三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事实上,台风吹来,完全可以根据天气预报或该地区的生活预见,而且只要采取措施,如把阳台上的花盆拿到室内,就可以避免坠落,因此,屋主提出的不可抗力的免责理由是不成立的。B、在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均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此种情况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分析:观点(3) 1、此案例已说明许先生看到或知道是那家所掉下来的花盆。 2、假如车主许先生不知道自己的车是那家的花盆掉下来砸到的,那么物业公司该怎么做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3、物业公司只要能提供自己尽到义务的证明,就可以免责。

分析:观点(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其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由此可见业主应承担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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