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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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的变更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0日|分类:离婚 |318人看过

抚养权的变更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的要求。变更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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