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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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网站上进行售楼宣传的法律性质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454人看过

开发商在网站上进行售楼宣传的法律性质

----宣传虚假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案情:开发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在宣传资料中宣传园区内有篮球场,购房者杨某就是爱打篮球才选择购买该房屋的,但在实际交房时,杨某发现园区内并没有篮球场,杨某感觉自己被欺骗了,杨某该如何主张权利?

答:律师意见:开发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要约邀请对于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在要约邀请中承诺的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应当履行,如果不履行,则将对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购房者杨某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开发商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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