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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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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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归责于双方情形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427人看过

无可归责于双方情形

合同未签成,责任应在谁?

案情:2008年5月,朱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张某房产,约定房价款131.5万元,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朱某依约交纳5万元定金.1个月后, 双方未依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对未签约原因,朱某主张因对方提出作低房价而不能协商一致,张某与中介公司称系朱某无法借到购房款、要与爱人商量为由拒签.争议焦点:l.合同未签之原因是什么?2.定金是否返还?

答:律师意见:三方签订的房地产居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最终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朱某主张其因不愿作低房价,要求以131.5万元合同价成交,但张某不同意.张某主张其同意以该合同价签约,虽该主张有中介公司陈述印证,但考虑到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实际代理张某与朱某洽谈买卖房屋事宜,故张某的上述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因双方就合同价格最终未能协商一致,而导致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属于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原因所致,故张某所收取的定金5万1元依法应返还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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