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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余年收养 再诉解除关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2日|分类:房产纠纷 |509人看过

二十余年收养 再诉解除关系

然而,法院判决维持吕某洋、葛某翠与吕x之间的收养关系后,双方关系并未缓和。吕x回家后,既不思过,也未向养父母认错,反而认为是养父母心狠、绝情,让他在街坊四邻面前抬不起头来,因此,更加仇视养父母,平日对养父母不理不睬,白天在外打工,夜晚酗酒、赌博不归家,将打工挣的钱败光后,又向家里要钱。“遭到拒绝后,他打伤我的右眼和左肋,还拿出菜刀要砍我。”吕某洋气愤地说。

更让吕某洋夫妇伤心的是,2016年年初吕某洋生病住院时,久未回家的吕x去医院抢走了8000元住院费,然后更换了电话号码,从此断了联系。吕某洋夫妇彻底绝望了,2016年6月,再次诉至沭阳法院,要求解除与吕x的事实收养关系,并令吕x迁出原告居住的房屋。

之后,沭阳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当审判长向原告询问在上次判决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有无改善时,原告吕某洋回答:“一切还是不行,自那以后,被告回过一次家,以我的名义到处骗钱,回家后对我们不理不睬,现在又走了,还说过一年回来收拾我们。他平常一直不在家,和我们没有相处。”

到庭的证人高某松、李某利等也证言:被告现在已不喊原告“爸爸妈妈”了,多次当面和背后辱骂原告,已没有父母子女的情分了。被告和原告争吵时,曾报警处理过几次,也没有调解成功。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经法院判决维持了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现二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并且态度坚决,被告长期未与二原告联系,同时,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被告未到庭应诉,漠视收养关系的存续,现二原告解除收养关系的态度坚决,可以认定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涉案的房屋是二原告建设,现二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迁出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吕某洋、葛某翠与被告吕x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告吕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迁出涉案房屋。

“这是一起关系人情和法理的判决,说句实话,我们心情也很沉重。”谈起这个案件,沭阳县法院耿圩法庭庭长王霞说,从接到起诉开始,法院就一直在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希望促成双方和解。说到底,养父母毕竟和孩子一起生活了二十多年,能做一家人,原本是他们的缘分。

关于收养关系的解除,王霞解释,吕某洋夫妇与被告吕x在生活期间因家庭纠纷经常发生矛盾,造成双方关系恶化,原告吕某洋夫妇收养被告吕x的行为发生于收养法(1992年4月1日)施行之前,双方之间已形成收养关系。原告吕某洋夫妇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应该予以支持。

案后余思

从法律层面来讲,解除收养关系后,被收养子女就不再承担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同时也不再享受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就本案来讲,原告吕某洋夫妇收养被告吕x后,供其吃穿、成长、成家,付出了精神及物质上的双重力量,已尽到了抚养责任。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论是亲子还是收养关系,回报父母、赡养老人都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这起案件留给了人们一些思考。中国自古流传着“羔羊跪乳”“乌鸦反哺”的故事,都是在教育人们要孝顺父母,知恩图报。然而,身为养子的吕x面对养父母二十多年的养育之恩,不仅不思回报,还多次与养父母闹矛盾,惹养父母生气,甚至离家出走,对养父母不理不睬,与养父母断绝联系,不尽任何赡养义务,以致让养父母寒心和绝望。

我们不禁要问:为何养子与养父母之间的亲情如此淡薄?老人的白发清泪,两度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无奈与叹息,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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