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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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胁迫手段要求他人还债合法吗''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400人看过

采用胁迫手段要求他人还债合法吗

   我和钱某本是好朋友,前些年我由于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向其借款3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可是一年后我由于做生意赔了钱,家里生活极度困难。钱某多次催要但我无力还债,钱某约了几个以讨债为生的朋友将我强行带到一家宾馆三天三夜,逼我还账,后来看我实在拿不出钱,就逼着我写了张40万元的借条把我放了。请问,钱某这样做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利?

   解答:本案中钱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你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由于钱某所持有的借条是依靠胁迫的方式取得,手段违法且违背了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你在被非法拘禁且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打借条的行为违背你的真实意愿,依法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该借条自始无法律效力。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你可以积极地举证证明该借条出具的背景,钱某对你的胁迫以及打借条过程中并未实际发生资金往来的事实。审理案件的法官会综合案件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之规定,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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