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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车求职”是劳动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1日|分类:交通事故 |572人看过

带车求职是劳动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李某个人购买车辆后到甲公司求职,双方约定:李某用自己的车辆,并且自己担任司机,为甲公司提供租车服务。后双方因报酬问题发生争议。

   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为非典型合同,或称为复合合同,是以租车为主并提供一定劳务的合同。理由如下:

   1.李某带车求职,并未与甲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双方主体外,其必备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本案中,双方以租赁车辆提供劳务为协议主要目的的意思表示明确。但是除此之外,公司工资名册中无李某姓名,甲公司系在公司工资体系外另行付给李某租车费、修车费等,公司亦不对李某进行劳动考核。可见,双方并不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行政隶属性的劳动合同关系。

   2.李某带车求职,并未与甲公司形成承揽关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主要的特征就是承揽人必须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并对该工作成果负担瑕疵担保的义务。本案中,李某主要是提供车辆,完成一定的出车任务,而并不需要提供某种指定的工作成果,故把李某和甲公司视为承揽人和定作人的关系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故笔者认为,此种情形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即属《合同法》里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这是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下的一种新兴合同法律关系,我们亦可以将其称为复合合同,即以租赁车辆为主并提供一定劳务的合同,其相关权利义务可以参考租赁合同和一般劳务合同的规定,采用公平原则的处理理念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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