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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伤后讹诈商场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447人看过

自伤后讹诈商场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案情】

   张某和李某经预谋后,将李某的右臂打伤致骨折,在数天内先后在三家商场购物时,李某趁无人注意,佯装摔倒在电梯口湿滑处致右臂受伤,然后由张某在一旁造声势要求该商场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医院看病;在医院证实李某右手伤情为骨折的情况下,两人进而与商场负责人协商赔偿问题,并声称如若不赔就去消费者协会告状。两人采用相同的方式索取钱财共计人民币8000元。

【解答】

   笔者认为,两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均属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行为也都有一定的的因素。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前者是采用欺骗的方法,后者是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在前者的情况下,被害方是自愿交付财物,在后者的情况下,被害方是被迫地交付财物或者提供财产性利益。所以区分两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的手段,还是以威胁的手段。

   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掩盖了伤情是其自身先前造成的真相,虚构了李某的伤是因商场安保工作不周造成的之事实,使商场的负责人在主观上陷入这样的认识误区——因自身工作疏漏导致其提供的服务出现瑕疵,进而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当消费者因其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而导致人身受到伤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经营者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根据上述关于消费者权益的分析,此时商场显然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商场负责人交付钱财并非出于其精神受到强制,而是其主观上处于一种被蒙蔽的状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取财手段应系诈骗。

   综上所述,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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