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赔付谁?
【案情】
张某是个体运输户。其于2012年5月25日与新成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一份,将其购买的货车及挂车挂靠于该公司经营。同年6月13日,新成汽车运输公司与郑州市某财产保险分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保险期间为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5月25日,责任限额5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张某的车辆于2012年8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其依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支付事故受害人共计15万元。张某作为实际车主,自行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张某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由拒绝理赔。张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15万元。
【评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一般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为自己的车辆投保时,因为车辆挂靠原因,以新成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没有告知自己系实际车主的事实,且在保险法律文件上被保险人是新成汽车运输公司,张某对事故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可用经济价值衡量的利益,财产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物权关系,如所有权、占有权、保管权等。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保险标的物在发生事故时,不能确定张某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新成汽车运输公司投保时的告知义务是被动告知,保险公司并没有询问新成汽车运输公司是不是实际车主,也没有告知投保人不告知实际车主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是否实际车主而拒绝承保,因此新成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告知的事实不会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张某是实际购车人,实际享有并使用车辆,故张某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据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实际车主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依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当向原告张某支付各项保险理赔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