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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实情与精神病妻离婚被判无效\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350人看过

隐瞒实情与精神病妻离婚被判无效

   [案情介绍]

   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丈夫隐瞒实情与妻子一起办理了离婚登记,8月23日,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南汇区民政局核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原告王某与第三人金某登记结婚。2006年10月至今年6月,原告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住院治疗,至今未康复。今年5月,金某与王某至被告处申请离婚登记,被告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核发了离婚证。不久,王某的父亲以女儿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行为无效为由,代理原告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第三人与原告至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时,原告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第三人擅自带原告至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被告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因此,被告向第三人和原告核发离婚证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相关法规]

   第三人与原告至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时,原告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第三人擅自带原告至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被告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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