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简述
合法的婚姻关系所确定的夫妻的身份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它不同于财产权,不能直接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悦,夫妻的互相忠实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稳定,给人以精神上的力量。当过错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导致婚姻的破裂,必然给无过错方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而由此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第48条明确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如果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适用该司法解释。
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有两类:一为非财产责任,主要表现为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另一为财产责任,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知道,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也就是说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抚慰被害人因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悲伤、抑郁、愤怒、绝望和恐惧。由加害人给付抚慰金,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