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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1日|分类:综合咨询 |523人看过

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一 ) 概念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夫妻一方实施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巨大的心灵创伤和痛苦,过错方向受害方支付的精神赔偿金。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一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 二 )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 三 )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

  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8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9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 一 )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 二 )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 三 )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10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 一 )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 )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 三 )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四 )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 五 )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 六 )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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