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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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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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1日|分类:综合咨询 |370人看过

、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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