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的依据程序
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的依据程序
一、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五十八条。2、《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国土管理局) 二、回收条件经省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闲置地回收除外):⑴土地闲置超过两年;⑵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⑶土地出让等...
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的依据程序
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的依据程序
一、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五十八条。2、《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国土管理局) 二、回收条件经省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闲置地回收除外):⑴土地闲置超过两年;⑵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⑶土地出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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