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便于实践操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案外人异议的具体操作程序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该条款确实对处理案外人异议的操作程序作明显的细化,结合以上的两个规定,可得知处理案外人异议的程序模式,即案外人书面提出异议书(或口头提出异议)—案外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对异议的审查。
申请人认为申请保全的财产是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财产,所以为将来判决后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主张权利则认为所保全的财产是自己的,双方发生争执。本来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保护自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