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期限的起算
执行理论一般认为,执行到期债权须经过两个程序,即债权保全程序和债权变价程序。债权保全程序的效力在于限制第三人的清偿和被执行人的处分。对第三人而言,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擅自履行的,应为无效,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第三人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可按妨害民事执行论处。对被执行人而言,不得收取或者处分该债权(包括债权的转让、放弃、延缓履行期限等)。变价程序的效力体现在第三人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以实现债权保全功能。如果在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