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参与和组织重大团伙犯罪的青少年被告人辩护
案情简介:被告人高某,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01年12月因盗窃被劳教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12月共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内,先是积极参与苏某某领导的团伙犯罪活动,在苏某某自杀后,继续组织领导犯罪团伙,大肆进行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共参与或组织持枪、刀抢劫加油站14起、抢劫银行2起、抢劫金店2...
为积极参与和组织重大团伙犯罪的青少年被告人辩护
案情简介:被告人高某,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01年12月因盗窃被劳教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12月共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内,先是积极参与苏某某领导的团伙犯罪活动,在苏某某自杀后,继续组织领导犯罪团伙,大肆进行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共参与或组织持枪、刀抢劫加油站14起、抢劫银行2起、抢劫金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