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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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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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职业秘密问题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1217人看过

律师的职业秘密问题

律师职业秘密问题有关规则的适用主体是执业律师,即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

律师应当保守的职业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职责的具体实现方式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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