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8日|分类:土地纠纷 |344人看过

国有土地使用权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出资、赠与、互换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