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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诉讼程序中的定作方的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444人看过

经济诉讼程序中的定作方的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资、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相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赔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③货物的合理扣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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