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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文物罪特征./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32人看过

故意损毁文物罪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的秩序。犯罪对象是可以移动的珍贵文物和不可移动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损毁上述特定文物的行为。损毁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捣毁、拆除、污损、焚烧等方式。关于损毁的程度,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包括完全损毁和部分损毁。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珍贵文物或者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受到损毁,希望或者放任文物被损毁的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是珍贵文物、名胜古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将其损毁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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