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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加重处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561人看过

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加重处罚

核心内容:未成年人是将来社会的栋梁,但是因为受到了诱惑,那么可能未成年人就会受到了淫秽物品的影响。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的需要如何进行处罚呢?是否需要加重处罚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该法第51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这里的传播包括出租、播放、出借、赠送、散发、展览、讲解、代购、邮寄等方式。《刑法》中具体规定;

一、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认定淫秽物品时,应当与有关人体的科学著作以及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例如有关人体的生理解剖知识、生育知识以及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病医学的著作。

二、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作品。例如有艺术价值的裸体绘画、雕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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