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实际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房屋应归出资人
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会与登记购房人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保证自己能够取得所购买的房屋,该合同的有效性对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的保护自身的利益至关重要。对于双方在幕后签订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体分析。
针对上述情形,靳双权律师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并得到法院支持,为周某争取到了房屋的所有权。其代理意见主要如下:
1.借名购买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意思自治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买卖房屋。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有的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
提示
每一起借名买房纠纷,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都有一次沉痛的经历,一般情况下,双方曾经关系都是非常好的,卖方曾想尽各种办法促使交易成功,买方也曾认卖方为干亲。但是由于最近十几年房价飞速发展,双方都曾经历巨大的心里考验,但最终由于严重的心理不平衡,纠纷或至诉讼还是爆发了。双方曾经的承诺,一般都是口头的,还有就是像本案一样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也有个别签订买卖协议的,但大部分是口头的。
实践中,法院审理时,一般不完全依据协议,而是通过当时的行为来推断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法院认定为借名买房一般都是买家选房、入住、装修并付房款及各种费用;也有被法院认定不是借名买房的,一般是由卖家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房款并装修,再由卖家交付给买家,这种情况不视为借名买房。认定为借名买房,也并不是买家就能完全得到房屋的,也要看买家现在是否有购房资质。还要看买家的诉讼请求,有的买家没有律师或者律师经验不足,不知道诉讼请求应为过户,而是请求赔偿损失,这种情况就只能将房屋评估,对升值部分,由双方根据责任的大小,由卖方赔偿给买家。也有的卖家没有律师或律师经验不足,没有经过物权确认,直接起诉腾房,法院一般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