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贷,实为借名买房的经济适用房合同
李某林是李某华之父,父子在协商一致后将李某华的房屋指标出售。后经中介介绍,李某华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李某华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不能买卖,因此签订借款合同,房款就算周某借给李某华,若李某华还不上的话就把房屋抵给周某。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为:“乙方(李某华)因购买住房需要,特向甲方(周某)借款321015.5元。
双方约定如下:
1、借款周期为2006年12月26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在约定借款周期内如果乙方不能偿还全部款项,则乙方将所购房屋转借为甲方使用;
3、在乙方将该房与转借为甲方使用期间,该房屋仅限于周强本人居住,不得转让,不得买卖,不得出租,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周强本人承担,乙方李小华概不负责;
4、暂住期限定为 2008年12月31日,超过此期限则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说明:购房款为271015.5,购房指标款为5万元,因此双方将借款数额写为321015.5元。
购买时交纳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均由周某实际支付。房屋交付后,周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办理入住手续居住至今。李某华取得房产证后,因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因此无法过户到周某名下,2014年,五年期满后,李某华要求协助过户,李某华提出按房屋现价值平分。双方自此产生争议。
李某华起诉周某返还原物,周某反诉李某华要求其协助房屋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