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为什么最后法院判决遗嘱无效了呢?
首先,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其个人财产。
本案中,公证遗嘱中列明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够全部将共同财产在未取得共有人同意情况下赠与他人。根据《继承法解释》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所以,在立遗嘱人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
其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不是所有和被继承人有关的财产都属于遗产。
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戚的抚慰。黄永彬死后的抚恤金不是黄永彬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同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虽然和被继承人有关,但都不属于遗产的范围。立遗嘱人将不属于遗产范围的财物,列明在遗嘱之内,肯定是无效的。
再次,遗产应该是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已经花掉的、赠与他人的不在遗产的范围。
本案中,虽然卖房款有8万元,立遗嘱人将此房款分为一半,将其中的四万元赠与原告,但实际在他在世的时候已经将卖房款的三万元给予了他儿子,卖房款缴纳税后,实际所得七万余元,也就是说卖房款去掉税和给他儿子后剩余的是四万余元,立遗嘱人仅仅能够处分的是他应该享有的一半也就是两万余元。立遗嘱人是患病而死,如果这部分钱用于支付医疗费,可能还剩不了那么多。
所以,从内容和形式上,仅仅是这两万余元是有效的。
最后,虽然法律规定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本案的遗嘱因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被判无效。
《继承法》是整个民法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也需要遵守民法中通用的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在裁判案件的时候首先应该以法律规则来定案,在穷尽了规则又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才允许用法律原则定案,本案的开创性意义在于以法律原则优先适用,作为裁判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