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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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体制简论//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426人看过

精神病鉴定体制简论

       现行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权赋予了司法机关,当事人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鉴定而无权自行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这种鉴定体制有违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对等原则中立原则等正当程序原则,未来可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精神病鉴定合理因素,将精神病鉴定权赋予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并规定在当事人自行聘请鉴定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时,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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