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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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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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产生的社会基础 /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528人看过

律师产生的社会基础

  1、是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一般来说,法律应当是准确、严谨、明细和具体的,以便于公民对法律内容的掌握和了解。但是,法律本身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表面看起来规范、统一、明确的法律语言所隐含的法律规范,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的普通公民一般很难理解。公民在与法律打交道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诉讼活动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地需要有人能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而专门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律师就这样应运而生。在现代社会,法律更是渗入到社会生活各个角落,影响到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方方面面,因而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较之以往更为迫切。

  2、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随着市民权利的扩张和国家权力配置的科学化,法律已不再是专制统治的工具和专利,而日益成为调整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社会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但是由于司法权仍然是一种为国家所垄断的权力,由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所掌握,普通公民在强大的司法机关面前仍然不免显得弱小和孤单。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面对拥有强大权力资源的国家公诉机关,作为个体的被告在其权利的主张上显然不具备那样充足的人力、物力乃至知识资源,如果不及时对其提供帮助,那么法律所要达到的公平正义就会因双方地位的悬殊而失衡。正是基于这种失衡的格局及调整这种格局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律师制度才得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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