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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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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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价值 /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490人看过

律师的价值

  律师的受托性决定了其首要目标是求得委托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律师的司法性又要求其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令很多人不解,也令很多人产生误解。固然,律师是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但是,律师的所作所为又都是在法律的限度内进行。他主张一个事实,必定要依靠相关的证据;他提出某种权利主张,总要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或法律理论作为依托。律师的一切行为,不过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对于当事人由于不理解法律或检察官由于职业特质而容易忽略或遮蔽的法律问题加以揭示而已。法律是最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此,运用法律并做法律容许的事情,纵然是为个别的利益也是正当的,而实际上受益者却并不限于当事人。另一方面,律师的这种受托性是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所必须的,因为只有在对立双方都获得充分的主张的情形下,正义才可能实现。同时,由于律师的存在,在客观上有利于国家司法权的正当行使,防止司法专横,增进社会的自由和福祉。因此对于律师来说,利用自己的法律和诉讼技术为当事人谋求最大的法律利益就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这正是律师在法制建设中的独特价值之所在,即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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