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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哪些情形致残应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195人看过

职工哪些情形致残应认定为工伤?

  答:我国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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