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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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救济方式有哪些???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536人看过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救济方式有哪些?

  答:简单的讲,当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残疾人本人或他的代理人可通过两个途径来请求保护。

  (1)通过行政途径,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对行为人作相应处理。若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侵害了残疾人合法权益,残疾人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残疾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造成残疾人财产损失或损害的,残疾人可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侵犯残疾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侮辱、虐待、遗弃、强奸等犯罪的,残疾人及其代理人可向公安机关控告。对于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侵害残疾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残疾人及其代理人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对于法律规定必须先经行政复议处理的案件,应先申请复议,后起诉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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