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须知
一、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自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 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5人以上股东
2、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
3、股东共同制定企业章程
4、注册金资金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的最低限额3万以上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法定代表人所在地镇政府出具计生证明
7、生产性企业到所在地镇政府签署不属于三合一厂房证明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合作制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但不得称“公司”。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后,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其股份可按章程或决议进行转让。企业股东和职工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三、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
5、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法定代表人所在地镇政府出具计生证明
8、生产性企业到所在地镇政府签署不属于三合一厂房证明
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股东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推选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名册及身份或资格证明
4、企业章程
5、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住所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其它应提交文件、证件
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和企业章程修正案 六、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
1、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2、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七、依据
1、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下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低于1亿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收费,副本费10元;最高额4.4万,最低额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