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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诉讼时效??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7日|分类:行政诉讼 |302人看过

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

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

最长时效:

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但是,假如权利人很长时间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诉讼时效,就是52年),这会将时效拉得很长,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证据和正确解决纠纷。

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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