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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他人是“通缉犯” 毁人名誉受惩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480人看过

造谣他人是通缉犯 毁人名誉受惩罚

  李峰与邻居邓强曾因农田排水问题发生纠纷,由此两家结下仇怨。前不久,李峰在广东打工的儿子李小名回家与其女朋友定亲,邓强无中有,在许多公共场所造谣说李小名是抢劫犯在逃,正被广东警方通缉,李小名的女朋友听得此谣言后,信以为真,立即提出退婚,为此双方婚事告吹。此事给李峰家人以极大侮辱,李小名为此大病一场。李小名怒而将邓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邓强出于报复,无中生有,故意在公共场所造谣散布李小名是抢劫犯在逃,正被警方通缉的虚假信息,使当地群众信以为真,从而使李小名的名誉受到侵犯,社会评价降低,甚至女朋友也因此分道扬镳,形成精神受到损害而大病一场的客观事实,其行为构成对李小名的名誉侵权,遂作出责令邓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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