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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回被扣押的车辆寻衅滋事还是妨害公务.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283人看过

抢回被扣押的车辆寻衅滋事还是妨害公务

【案情】

   某市车辆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工作人员刘某、韩某等人在辖区执行任务时将张某驾驶的无牌照、无营运手续的厢式货车依法查扣在运管所院内等候处理,当刘某、韩某准备离开运管所时,遭到被扣司机张某等人的阻拦,后张某等人将车辆被扣情况告诉了公司经理王某,王某立即组织公司员工10余名赶到运管所吵闹,并将运管所一名工作人员打成轻伤,而后又到办公室肆意打砸,并抢走被扣车辆钥匙,强行开走被扣车辆。

【解答】

   笔者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首先,王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直接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本案中,王某公司的车辆虽然被运管所扣押,但并没有被没收,在最终处理之前,运管所对该车只有保管的责任,不享有其他权利,车辆的所有权仍属于王某公司所有,实际上王某是采用非法手段抢回了自己的财物,这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构不成抢劫罪。

   其次,王某等人的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殴打伤害无辜。本案中,王某等人的表现形式虽然与寻衅滋事罪有相同之处,但王某等人到运管所闹事打砸是事出有因,他们只是到特定的地点找特定的人员要回自己的被扣车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故构不成寻衅滋事罪。

   最后,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运管所是国家行政执法机构,属于国家机构,负责对违规车辆的扣押、罚没等处理工作。本案中,运管所对王某公司车辆的扣押只是案件处理的开始,罚没或收缴是处理案件的延续,是一个具有一体性和连续性的公务执法活动。运管所在整个公务活动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就遭到王某等人的暴力威胁,工作人员被打伤,被扣车辆被抢走,造成了整个公务活动无法进行,所以王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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