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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10年未过户,拆迁补偿该谁得?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9日|分类:拆迁安置 |230人看过

买房10年未过户,拆迁补偿该谁得?

【案情】

   1999年,张某将其在镇上一间20平方米的私有门面房以4000元转让给同镇朋友李某用于经营,双方未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亦未到土地、房产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3年后,李某又将该房屋以两万元转让给赵某经营超市,双方同样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2010年,该门面房被划入拆迁范围,门面房的拆迁补偿款高达35万元。然而当拆迁部门张贴出拆迁公告,并至赵某处核实房产信息时,赵某却无法拿出产权凭证。同时,张某亦发现,门面房虽转让他人10多年,但是房屋的产权一直是自己的。一位是产权人,一位是付了购房款又居处近10年的三房东,拆迁补偿款该发给谁?双方各有道理,拆迁部门多次力促双方协商均未果,后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评析】

   随着城镇化进程以及旧城改造的加快,房价的大涨,这类纠纷亦会随之上升。在以往的多年间,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再加上心疼转让税费,很多城乡接合部、乡镇私有房屋的转让均不签订书面合同,付款后(有的还无支付凭证)亦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物权转移以登记为准,而不以实际居住为准。同时,按照相关拆迁规定,拆迁部门一般需要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购房人可能真是哑巴吃黄连了。

更极端的是,房屋被拆迁后,即使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也可能因为合同标的无法履行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作为一名律师,笔者特别提醒买了房,付了款,但尚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市民,购买二手房一定要抓紧找到上家过户或者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若干年后,面临拆迁时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为,一般而言,拆迁部门只要按照产权登记的产权人与之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即可,不一定非要得到实际居住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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