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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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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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616人看过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直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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