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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裸照威胁发生性关系被判刑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5011人看过

以裸照相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李某利用交往过程中的发生性关系而拍下的裸照相威胁,强迫要求发生性关系。

以裸照相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李某利用交往过程中的发生性关系而拍下的裸照相威胁,强迫要求发生性关系。最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以将裸照发到报纸上相威胁,要求林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在某日通过QQ聊天认识了林某。4月5日晚,李某邀林某参加其生日派对,当晚两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多张照片,其中一张为林某的裸照。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林某表示不想再来往,并将李某手机设为黑名单。4月22日,李某通过QQ与林某联系,以将裸照发到报纸上相威胁,要求林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接到林某报警后,警方于当晚在某网吧附近将李某抓获。经查,李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7月刑满释放。

审判结果: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官认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没有为了实施强奸而创造条件,不构成犯罪预备,李某只具有犯意表示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为了达到与被害人林某发生性关系之目的,已经实施了用裸照胁迫被害人的行为,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而逼迫其就范,这不是犯意表示,而是为了实施强奸犯罪制造条件。因此,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李某以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为强行与林某发生性行为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因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以裸照相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李某利用交往过程中的发生性关系而拍下的裸照相威胁,强迫要求发生性关系。最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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