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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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难子女该给赡养费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36人看过

没满60岁的唐先生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中院审理后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还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都是应依法履行的义务。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子女就应给付赡养费,无需父母必须年满60周岁。

经查,58岁的唐先生患有糖尿病和肝炎,对其劳动能力显然有一定影响。同时,唐先生将自己经营的运输公司转给女儿后,双方约定了小燕和小庆每月共同支付唐先生生活费2000元。现在小燕在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停止向唐先生支付生活费,却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唐先生有其他经济来源,故一审法院酌情判决小燕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无不妥,小燕要求不支付赡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日前,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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