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之间男方以女方名义购买房产,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但该赠与如果属于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那么如果两人分手,可根据具体情况由男方要回。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本案基于恋爱而为的赠与中,由于爱情本身的微妙及不确定,基于恋爱关系而为的赠与同其他类型的赠与相比,有着更为复杂的动因和更具变化的不稳定性。一旦恋爱不成,双方反目为仇,发生纠纷的比比皆是。如果争议财物价值不大,诉至法院的可能相对较少,在处理时也更容易得出纯属无条件赠与之结论。但如果所赠财物价值很大,远远超出了赠与人自己的一般消费水平,甚至超出了其正常的负担能力,则将赠与人的赠与仍然机械界定为无条件的普通赠与实在有违正常的生活实践。受赠人获得他人的大额赠与,很难说是抱着无辜的心态,若简单认定为普通赠与使其免除任何义务,法院在某种情形下可能会被存在不纯动机的受赠人利用。所以,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基于恋爱关系而为赠与的性质时,一般洞察赠与时双方之间潜在的合意。如出现下列情形时法官对于是否存在默示附解除条件进行认定:1、赠与物相对于赠与人而言属于价值较大之财产;2、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后提出终止恋爱关系之要求;3、受赠人终止恋爱关系并非基于赠与人之过错;4、赠与人就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对所附解除条件系明知进行了初步举证。
具体到本案,小李在赠与时将受赠人终止恋爱关系使结婚不可实现作为内心共同默认的赠与所附之解除条件,一旦受赠人终止恋爱关系,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上文所述默示附解除条件的几种情形同时存在时,那么该默示赠与房屋合同属于可以解除的情况,房屋应当返还。当然,男方需要提供其出资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如果本案不存在附解除条件情形,则男方无法要回房屋。
【新闻细读】
派出所民警介绍,分手后,张小姐不想再和小李有任何联系,便想把小李购买的房产还给对方,月供依然由小李负责。“不晓得为啥,小李不要这套房产,闹了几个星期。”民警说,他们也不明白,张小姐主动提出归还房产,为何小李不愿意。毕竟这幢房子价值不菲,地段不错,还是学区房。
民警了解到,就在报警前,张小姐还想出一个办法,到法院去起诉,以便彻底解脱。5月底,张小姐咨询律师,称想到法院起诉此事,让法院强制执行,将房子退还男方。律师一听就懵了,这相当于自己告自己,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