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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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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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何时支付报酬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20人看过

定作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人有义务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承揽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有义务为此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

(1)当事人对于支付报酬的期限有约定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2)当事人对于报酬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则确定,即当事人对于报酬支付期限可以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对于支付报酬的期限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然无法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承揽人承揽的有些工作是不需要交付工作成果的,例如打扫卫生等,则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为承揽人工作完成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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