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黄石的朱女士与李先生,都在武汉打拼,由于是老乡的原因,朱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先生,由于双方的身世经历详尽,交往半年后,就顺理成章的租房同居在一起了。李先生在一个药瓶公司担任销售,朱女士在公司从事后勤工作,由于朱女士工作比较清闲,就承担了较多照顾李先生的责任,李先生也把朱女士的好看在眼里,一直下定决心要认真赚钱,在武汉买房然后与朱女士结婚生子有一个完美的家庭,就这样其乐融融的相处了2年。可随着李先生销售业绩越来越好,经常要在湖北各地来回跑,有时候甚至一个星期都不能回家,正因为这样,朱女士发现李先生开始有了异常的变化,总是喜欢偷偷摸摸的打电话,发短信。2014年过年的时候趁李先生洗澡的时候,朱女士翻看了李先生的手机,发现频繁的与一个叫小玉的联系,短信也比较暧昧。在朱女士的逼问下,李先生道出事情原委,原来李先生与一起工作的小玉在长期的工作出差中建立了感情,李先生一直都想找朱女士说清楚,但看到朱女士的好又觉得舍不得。听到这一切,朱女士气疯了,当即提出与李先生分手。
分手一个星期后,朱女士就出现恶心想吐,食欲不振的情况,一查才知道是怀孕了,慌了手脚的朱女士马上找到了李先生。为了安抚朱女士,李先生当时就承诺朱女士打掉这个孩子后的恢复期,由李先生负责照顾,而且愿意拿出50000元作为身心损害的补,并写下了保证书。就这样朱女士在李先生的带领下来到医院做人流,可祸不单行由于人流中出现打出血的现象,朱女士好不容易保住了性命,但却失去了生育的能力。事情发生了,李先生将一切都告知了新女朋友,准备拿出一笔钱作为对朱女士的补偿,谁知新女朋友却不允许李先生这样做,无奈下,李先生选择了背弃自己的承诺。
面对这样的双重打击,朱先生来到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咨询,想知道怎样争取自己的利益,能不能让李先生履行承诺?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的宋光兴律师在听了朱女士的讲述后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前性行为是不予保护的,没有法律规定针对这部分的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对方有做出书面的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属于赠与合同,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李先生承诺的50000元赔偿没有发现权利转移时是客户撤销,因此朱女士想基于此要求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不会被认可的。但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李先生应当对朱女士进行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