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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款转借他人使用,丈夫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75人看过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该借款为被告梁某的个人行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梁某返还借款本金583800元给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梁某之夫)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自2011年起,被告梁某以各种借口向其同事即该案原告借款,借得款后又转借给被告刘某使用。2013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梁某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90000元。在原告和被告梁某、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梁某于结算当日收回其以前所写的借条,重新立写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被告刘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梁某仅归还借款6200元,其中有2000元是被告刘某通过其开设在银行的账户转账代还给原告。之后,被告梁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为此,原告遂以梁某夫妻及担保人刘某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梁某与被告王某虽系夫妻关系,被告梁某向原告借款亦是在夫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是被告梁某借得款后,又转借给被告刘某使用,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王某以及家庭有关联性,该借款应为被告梁某的个人行为,属其个人债务,被告王某对该借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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