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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及处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34人看过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军队房地产相关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的房产、地产的行为。

军队的房地产,是军队的重要资产,产权属国家,使用权属军队,是军队建设的重要的物质基础,个别军职人员出于贪图钱财,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的房产、地产,严重影响了部队的建设。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军队房地产的所有权和军队对军队房地产的使用权、管理权及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度。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指负有领导权的)人员,擅自出卖军队房地产的下列情形:1、未经请示、报告,未获批准,自作主张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2、虽经请示、报告、批准,但超面积,或者非指定的军队房地产。3、经批准,但未经合法手续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4、为其他钱财,或利益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5、其他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且是具备有一定领导职权的军职人员,即对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军职人员。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军队的房地产仍然予以转让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刑法规定:1、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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