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川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毒品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为为L某成功辩护重婚罪和受贿罪

发布者:李川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L某系甘孜州国土资源局下属某局局长,L某与其上司A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小孩。2015年的一天,L某与A某商量为二人非婚的小孩投资购买一个项目,经过商量,多番考察之后,决定投资成都市某房产,价格为200万元的住房一套,双方商议一人出资100万。A某自己单独向某公司老总蒋某要了100万,蒋某直接将100万元转账到L某实际掌握的杜某银行卡上。

2013年的一天,某金矿负责人徐某在省国土资源厅偶遇L某,让其一起前往政务中心窗口递交资料,事后徐某给予L某现金2万元

2012年的一天,A某将收取的蒋某贿赂款40万交给L某,2017年10月,A某将从徐某出收取的贿赂款60万元中的40万元给L某,L某将上述80万元用于炒股。

二、律师意见及采纳情况

1、 本律师认为L某与A某虽然长期保持性关系,且生育一小孩,但是两人并未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监察委移送的L某重婚罪不予起诉

2、L某与A某虽然共同商量了为二人非婚生的小孩投资购买房产,但是L某并未与A某共同商量如何从蒋某处索要钱财,虽然蒋某将100万元直接转入L某实际掌握的银行卡中,但是蒋某是在A某的指示下进行的,L某未与A某索要这100万元共同商议,故L某不构成受贿罪。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

3、L某虽然承认自己收取了徐某2万元现金,但是L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徐某谋取利益,同时2万元没有达到受贿罪立案的标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

三、建议或意见

律师的辩护工作一定要非常仔细认真,仔细研读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由于检察机关的职责属性,为了达到对被告人的指控,可能会出现偷换概念,混淆辩护人的而视听,本案中就是这样的情况。被告人与实际受贿人虽然有过商量,但是其商量的内容却不是实施 索取贿赂的内容,辩护人证实抓住了之一实质内容才得以成功辩护。

另,司法实践中对重婚的认定非常严格,并非双方长期稳定的保持性关系,或者生育了小孩就能构成重婚罪。双方必须要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保持同居关系才是重婚的实质要件,在于检察机关沟通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也认同辩护人的观点,故对重婚的指控未予以起诉。

四、结果

对L某的受贿罪指控,法院未认定,仅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