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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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巨大)、非法持枪等罪,成功保命获无期徒刑

发布者:李川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毒品犯罪 |39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刘某,女,无业人员,长期吸食冰毒。2016年4月以来,刘某明知凌某在重庆、四川宜宾、成都等地制造冰毒的情况,为凌某提供麻黄素25公斤用于制造冰毒。同时刘某还多次容留同案的数人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吸食冰毒。2016年6月4日刘某采取赊购的方式将700余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钟某、陈某某夫妇。2016年6月7日公安机关在凌某身上查获帮助刘某保管的银色仿制式手枪一把,同时在凌某的住处查获帮助刘某保管的银色仿制式手枪一把。并在刘某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51克、甲基苯丙胺0.64克、氯胺酮1.8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97.06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持有枪支罪等数罪。

二、律师意见

1、帮助凌某购买麻黄素的时候,刘某并不知道凌某在制造毒品,即对凌某制毒不知情;

2、从钟某处查获的700余克甲基苯丙胺并非刘某贩卖,而是钟某从凌某处购买,刘某无贩卖行为

3、刘某住处查获的的毒品认定为刘某所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三、建议或意见

本案中刘某声称自己没有向钟某贩卖毒品,只是帮凌某转交毒品,但是在案证据却对刘某不利,钟某与凌某始终坚称双方不认识,而证据直接指向刘某将700余克的毒品交给钟某,故关于贩卖毒品部分辩护空间不大。关于制造毒品罪,关键是看刘某帮助凌某购买麻黄素时是否知道凌某在制造毒品,从实践中看购买毒品有几种可能,第一转手贩卖,第二自己购买使用、第三帮助他人购买(代购),所以从刘某的角度来看并不知道凌某是属于上述情况的哪一种,故认定其制造毒品的证据存在瑕疵。也正是基于这一辩护意见,法院考虑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关于容留他人吸毒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因刑期非常短,综合全案来看对总刑期影响不大,经与刘某商量对该部分不做详细辩护。

毒品,是世界各国供认的违禁品,对个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危害都非常巨大。因此各国都将毒品犯罪作为严重的犯罪进行严惩,涉毒犯罪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四、结果

数罪并发判处刘某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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