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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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被判退款

发布者:程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2476人看过


 摘要: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拒付货款一般有以下几种抗辩意见:1、货物存在质量问题;2、卖方未按时交货,给买方造成损失;3、卖方未先开具发票;4、卖方未履行合同的附属义务;5、实际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然而最常见的抗辩理由还是第1种,但质量问题不是一提就会被法院采信,还需要相关的证据证明,因此,若货物确实有质量问题,应及时收据、保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2年330日,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机械分期买卖合同》,约定: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向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售装载机一台,总价187000元,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4月8日前向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100000元,余款87000元分三期支付,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2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27000元,标的物交付时间为2012年3月30日,保修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满12个月或累计达2000个工作小时以先到为准,若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付款,应当每日向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将装载机交付给了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某某贸易公司向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了70000元,在装载机使用过程中多次发生故障并进行维修处理。后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向云南某某贸易公司讨要货款,云南某某贸易公司以所售设备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将云南某某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云南某某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17000元和违约金3740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

承办过程

开庭前一天,云南某某贸易公司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程云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经研究分析案情,认为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交付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多次严重故障,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代理律师准备好材料后,当庭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机械分期买卖合同》,由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退还已收取的货款70000元;由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赔偿云南某某贸易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不能使用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及承担云南某某贸易公司支出的律师费。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认为装载机自交付使用至今已超过1年,早已超过了保修期间,在此期间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从未向其主张过质量问题,对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所提交的维修记录等均不认可。同时认为即使用期间有些维修,也是因装载机超负荷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属于质量问题。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其诉讼主张支付货款时才提出质量问题,完全是为了拖延付款。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其提交的有维修资质的公司出具的维修记录,付款凭证、证人证言以及工地方出具的停工报告等,足以证明该装载机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发生故障并进行维修的事实,希望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装载机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鉴定,鉴于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了大量装载机修理的证据材料,法院同意进行鉴定。经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1、装载机现存在大臂油缸沉降量不符合标准JB/T3688.2-1998的要求;2、该机大臂举升时间符合厂家指标,“三项和”时间不符合厂家指标;3、该机存在转向时发动机熄火的故障;4、该机交付使用半年内曾出现多次严重故障。

  承办结果

   201311月7日,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一、判决解除双方于2012年3月30日签订的《工程机械分期买卖合同》;二、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退还云南某某贸易公司货款70000元;三、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云南某某贸易公司律师费×××××元;四、驳回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五、驳回云南某某贸易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后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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