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与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劳动者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实践中,以劳动者已缴纳的社保期限认定累计工作时间)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工资同样应当受仲裁时效的限制。根据《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的指导意见,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应休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