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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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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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武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0000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王忠诚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7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与被告武某某、被告铜川市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中国某某0000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袁宜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武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2013年3月29日,被告武某某雇佣的司机许泰颖驾驶陕BT*******号出租车行驶至铜川市五一路火车站时,与过马路的行人原告马**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泰颖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马**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合计33760元(不含被告武某某垫付的10709.7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替代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一方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某某公司作为陕BT*******号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车辆在投保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马**受伤,被告某某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马**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武某某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致行人原告马**受伤,被告武某某应当向原告马**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马**未按规定横过道路亦有过错,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自行负担10%的责任。故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被告某某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替代被告武某某向原告马**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马**自行负担10%的责任。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以外的损失,由被告武某某向原告马**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马**自行承担10%的责任。被告武某某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次事故是双方责任,被告某某公司作为陕BT*******号车辆的挂靠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合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对原告马**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认定医疗费合计11400.22元。2、护理费:护理13天,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某某公司在交强险险限额内向原告马**赔偿32970元,其中向原告马**支付24487.96元,向被告武某某支付8482.0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替代被告武某某向原告马**赔偿的1260.2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马**。被告马**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某0000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马**赔偿32970元,其中向原告马**支付24487.96元,向被告武某某支付8482.04元。

二、被告中国某某0000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替代被告武某某向原告马**赔偿1260.20元,全部向被告武某某支付。被告武某某不再向原告马**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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